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