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已废止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