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