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