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