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