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依托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