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一条已修改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0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