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二)强迫、阻挠农民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