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农业农村、商务、教育、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食品加工或者餐饮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及大型企业的后勤采购单位等搭建农商对接、产销衔接平台,拓展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