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业务规范,可以作为章程的附件。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章程示范文本。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