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对会展活动实施现场联合检查,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