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护林、护草等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管护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