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