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