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