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