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