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销售者应当先行赔偿经济损失。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