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考核的;(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未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三)媒体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