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