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托活动室、法律服务站、人民调解室、妇女议事会、评理说事点、法治宣传专栏、文化广场等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