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