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生态补水、管理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河道治理。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