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整治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用于移民安置、河道管理与整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