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禁牧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及其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实施封育,禁止放养羊、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管护措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