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实施封育,禁止放养羊、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管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