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