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老旧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规定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