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