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的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成因、溯源和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