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