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治重金属污染。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