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治重金属污染。

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