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统筹推进、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机制。

港口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鼓励港口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设施设备。

设置入海排污口或者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纳水口水域和海滨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