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