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环境统计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