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九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二)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三)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档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