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住宿、购物、餐饮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产品,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