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