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