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城市建成区外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