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擅自摆设摊点或者未按要求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