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擅自摆设摊点或者未按要求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