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零散务工人员待工指定场所,零散务工人员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招揽生意。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