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立早(夜)市、临时售卖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摆设摊点。
早(夜)市、临时售卖等便民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地点和范围内经营,按照要求设置标识或者统一式样,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经营场地以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公共场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