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滹沱河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管理。

沙河、磁河(木刀沟)、洨河、槐河、泲河、冶河、石家庄机场防洪堤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管理。

太平河、环城水系、民心河、总退水渠、石家庄市城区南北防洪堤由相应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其它支流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