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