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委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