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砂许可的开采地点、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和行为的监管。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