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进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