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从事文山三七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文山三七生产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鼓励其他的文山三七生产者建立生产档案。禁止伪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文山三七生产档案。食品、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对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加工经营档案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