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文山三七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文山三七生产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鼓励其他的文山三七生产者建立生产档案。

禁止伪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文山三七生产档案。

食品、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对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加工经营档案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