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哈尼族、彝族、傣族的公民。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