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哈尼族或者彝族、傣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