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